根据公开资料,美国采用了技术管制的形式,对儿童保护和道德、国家安全、知识产权、计算机安全等方面内容实施监控。

  对那些不能直接审查的内容间接施加压力,美国政府的内容限制手段更多依赖于删除,监控手段也较为依赖私营机构的参与。根据2000年颁布的《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》规定,美国公立学校和图书馆都在使用网络过滤技术,对特定内容实施屏蔽。美国政府将此与财政拨款相联系,使得大多数相关机构都迫于财政压力而安装了过滤器。

  对计算机安全本身的担忧,也促使政府制定了某些关于互联网内容流动的管制措施。此外,美国的网络过滤技术市场极为发达,有大量各种程度的软件包可供机构和用户选择。

  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时,美国采取了多项措施,对相关内容进行网上监控。美国使用“窃听接入点”技术,使得政府能够屏蔽任何国际通讯和许多国内通讯;布什政府还积极立法,试图迫使互联网内容服务商提供执法窃听接入。“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诉讼案”等一系列的立法和案件,说明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互联网监控制度。